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我县依法行政水平,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,结合我县实际,制定本制度。
第二条 预公开是指我县在作出对涉及个人或组织的重大利益,或者有重大社会影响的事项正式决定前,应当将拟决定的方案和理由向社会或单位内部公布,在充分听取意见后进行调整,再作出决定。
第三条 预公开以依法、及时、真实、公正和不影响决策为原则。
第四条 以下事项的决定应当预公开:
(一)涉及全县规范性文件及其他重要政策措施的制定;
(二)涉及全县各个行业发展的重大决策;
(三)人事任免、考核和任用;
(四)涉及机构改革中的机构设置和职能的重大变动。
第五条 预公开的方式:
(一)通过广播、电视、报刊等媒体向社会及公众预公开;
(二)通过设立固定的信息公开栏向社会及公众预公开;
(三)通过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及公众预公开;
其他便于社会及公众知晓的形式。
第六条 各单位的预公开由本单位政务公开工作机构组织审核、分管领导审批后,通过有关形式进行预公开。
第七条 预公开可通过电子邮箱、投诉举报箱、电话、回收征求意见书、上门听取等渠道收集反馈意见。
对预公开的反馈意见,相关单位应该进行调查核实,并将有关情况和问题进行归纳整理,登记建档;涉及保密性质的要做好保密工作;合理可行的要予以采纳,并对拟决定的事项进行调整。
第八条 预公开的时间根据具体事项的规定执行。
第九条 各有关单位可根据具体情况制定预公开的具体执行制度。